严盛律师网

受人之托,忠人之事

IP属地:江苏

严盛律师

  • 服务地区:全国

  • 主攻方向:刑事辩护

  • 服务时间:09:00-21:00

  • 执业律所: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

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

法律咨询热线|

15861888976点击查看

某、A骗取贷款、票据承兑、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

发布者:严盛|时间:2020年06月23日|281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某、A骗取贷款、票据承兑、金融票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XX刑事判决书(2014)武刑初字第1351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,被告单位某,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XX,法定代表人A,诉讼代表人A,男,1959年11月25日出生,汉族,被告人A,原系某经理,因本案于2013年12月3日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刑事拘留,同年1月6日被逮捕,现羁押于常州市武进区看守所,辩护人A,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,辩护人A,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(2014)9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某、被告人A犯骗取贷款罪向本院提起公诉,本院于2014年9月16日立案,依法组成合议庭,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,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A出庭支持公诉,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A、被告人B及其辩护人C、D到庭参加诉讼,现已审理终结,经审理查明:被告单位某(以下简称XX公司)法定代表人被告人A分别于2012年1月、2013年1月,与江苏XX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、担保承诺书时,采用加盖私刻的常州市XX公司(以下简称XX公司)印章及冒签该公司法人代表A签名的方式,让XX公司分别为XX公司在江苏XX的2012年1月、2013年1月两份最高额综合授信合同提供保证,随后A在申请具体授信时,采用提供虚假工业品买卖合同的方式,在缴纳50%承兑保证金后,分别于2012年11月8日、2012年12月5日、2013年1月11日、2013年1月14日、2013年3月14日向江苏XX申请开出总额为1600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,承兑汇票到期后未有能力按期偿还剩余款项,给江苏XX实际造成共计人民币800万元的重大经济损失,另查明,被告人A于2014年3月25日接到民警通知后主动至指定地点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,上述事实,被告单位某、被告人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,并有证人A、吴某、袁某等人的证言笔录、被害单位提供的最高额保证合同、担保承诺书、被告单位对账单进账单、汇票复印件、相关法律文书、相关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等书证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材料、扣押物品文件清单、公安机关作出的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,足以认定,本院认为,被告单位某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并造成重大损失,被告人A系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,其行为均已构成骗取贷款罪,被告人A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和单位的罪行,属自首,依法可从轻处罚,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系自首,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公诉机关一致,本院予以采纳,为严肃法制,惩治罪犯,维护金融管理秩序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、第三十条、第三十一条、第六十七条第一款、第五十二条、第五十三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被告单位某犯骗取贷款罪,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,被告人A犯骗取贷款罪,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,(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,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,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,即自2013年12月3日起至2015年2月2日止;所处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,)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,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,书面上诉的,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,副本A,审判长A人民陪审员B人民陪审员C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D

  • 全站访问量

    115192

  • 昨日访问量

    240

技术支持:华律网 - 版权所有:严盛律师

Copyright©2004-2024 ICP备案号:蜀ICP备05003493号

免责声明: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、亲办案例等信息,由会员律师提供;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,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华律网提示: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,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,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,有害信息举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