严盛律师网

受人之托,忠人之事

IP属地:江苏

严盛律师

  • 服务地区:全国

  • 主攻方向:刑事辩护

  • 服务时间:09:00-21:00

  • 执业律所:江苏常硕律师事务所

在线咨询 收藏 0人关注

法律咨询热线|

15861888976点击查看

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

发布者:严盛|时间:2020年06月23日|246人看过举报

律师观点分析

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(2015)武少民初字第228号原告C,委托代理人A,江苏XX律师,被告A,委托代理人A,江苏XX律师,原告A诉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,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立案受理后,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A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,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,由代理审判员A、人民陪审员B、C三人组成合议庭,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,原告A及其委托代理人B、被告C及其委托代理人D到庭参加诉讼,本案现已审理终结,原告A诉称,原、被告于××××年结婚,因个性差异,两人经常产生分歧,现双方已无法和睦相处,原告也多次起诉离婚,请求法院判决:1、准予原、被告离婚;2、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,被告A辩称,不同意离婚,我与原告没有根本矛盾,主要是我与原告儿子、儿媳之间的家庭矛盾,原、被告双方结婚近三十年,双方有较深厚的感情,现在双方年纪都大了,离婚我不能接受,本院经审理查明:原、被告均系再婚,双方于1988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,于××××年××月××日注册登记结婚,双方结婚前原告A有一子名B甲,被告A育有三女羊某、B、C,现均已成年,原、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,近年来,原、被告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,双方出现不睦,原告于2013年、2014年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,本院均判决不准原、被告离婚,现原告再次起诉来院,要求与被告离婚,上述事实,由原、被告的当庭陈述、结婚证复印件、(2012)武民初字第1883号民事判决书、(2013)武少民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、(2014)武少民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予以证实,本院认为,原、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,双方均应努力维护好这一婚姻关系,本案中,原、被告虽系再婚,但双方相识后共同生活二十几年,有较好的婚姻基础;婚后共同生活,互相照应,婚后长时间内感情尚可,双方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,现因家庭矛盾原、被告产生不睦,但双方的矛盾并非不可调和,只要原、被告双方珍惜已建立起来的夫妻感情,相互尊重和体谅,相互包容和理解,加强沟通与交流,那么,双方的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得到改善的,故本院认为原、被告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,综上,经调解无效,为防止草率离婚并维护合法的婚姻关系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不准A与B离婚,案件受理费240元,由A负担,A如不服本判决,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,向本院递交上诉状,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,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,审 判 长 A人民陪审员 B人民陪审员 赵全芳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日书 记 员 C附:相关的法律条文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,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,应准予离婚,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准予离婚:(一)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;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的;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;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;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,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,应准予离婚

  • 全站访问量

    115203

  • 昨日访问量

    240

技术支持:华律网 - 版权所有:严盛律师

Copyright©2004-2024 ICP备案号:蜀ICP备05003493号

免责声明: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、亲办案例等信息,由会员律师提供;内容的真实性、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,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。

华律网提示: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,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,请向华律网投诉入口反馈,有害信息举报